| 丛老师 | 刘老师 |
| 梅老师 | 魏老师 |
| 梅老师 | 魏老师 |
| 丛老师 | 刘老师 |
| 刘老师 | 丛老师 |
| 魏老师 | 梅老师 |
| 魏老师 | 刘老师 |
| 梅老师 | 丛老师 |
| 主管老师 |
为了发展优质早教、科学早教,更好地发展“华夏童年”品牌,避免、杜绝品牌加盟商、课程引入商在品牌加盟、课程引入方面的各种问题,以更好地维护中心的品牌形象和品牌加盟商、课程引入商的共同利益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品牌加盟商的品牌使用范围
1、在授权区域内独家使用华夏童年商标及企业标志(LOGO)品牌资源;
2、在授权区域内独家使用设计的华夏童年早教经营管理方案;
3、在授权区域内使用华夏童年早教课程教案及教学管理方案,并获得课程和方案的升级支持。
4、品牌加盟商可以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具有“华夏童年”字样及“华夏童年标识”的宣传物。突出华夏童年LOGO。
二、课程引入商的“品牌禁入”规定
1、课程引入商要严格遵守课程引入合同的规定,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“华夏童年”品牌。被禁止的情形包括以下所列:
(1)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外悬挂、张贴“华夏童年”和相关的品牌标识。
(2)不得以“华夏童年”和“华夏童年” 加盟机构名义对家长、社会做任何形式的招生、宣传、营销,包括利用召开家长会、电话及短信等形式。
(3)其他被禁止的情形和行为
三、违约责任
1、品牌加盟商要以一流的服务和教育质量,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,共同丰富公司品牌内容。
2、严禁品牌加盟商做不实宣传,严禁用不正当手段营销。如被当地消费者投诉,经查证后将被罚款10000元/次,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类似行为,将被取消加盟资格。
3、严禁品牌加盟商跨区营销。若出现违规则处以所得收入的1—5倍罚款,直至取消其加盟资格。
4、若加盟商在多个区域有分支机构,其分支机构应成为独立加盟商才能在其所在区域开展经营,分支机构不得以总部获得的资质在其所在区域内销售。否则也被视为跨区销售,处以所得收入的1—5倍罚款,直至取消其加盟资格。
5、课程引入商如因自身违规行为,影响当地品牌加盟商利益,除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加盟商经济损失外,还应承担等同于品牌加盟商数额的公司品牌损失费用。
6、加盟商不得销售与华夏童年品牌有利益冲突的产品,否则将取消其加盟资格。
对于本规定,各品牌加盟商和课程引入商在签约前要认真研读,签约后要严格执行。